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已由佳木斯市郊区发展改革工信局以佳郊发改工信【2023】4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佳木斯市郊区应急管理局,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债投资及地方自筹且已落实,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2建设地点:佳木斯市郊区
2.3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为提升佳木斯市应急避难能力,共建设139个应急避难场所,其中县级避难场所2个、乡镇级避难场所24个、村级避难场所113个;按避难时长划分:紧急避难场所126个、短期避难场所11个、长期避难场所2个。
2.4计划工期:2025年09月20日至2025年11月30日,共71日历天(注:上述开、竣工日期仅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统一标准,实际开、竣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5招标范围:本项目采取EPC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工作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以及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承担工程质保、工期、安全、造价控制等全面责任和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
2.6质量要求:
2.6.1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
2.6.2工程施工: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最高投标限价:680.45万元,其中:
(1)设计费投标最高限价:32.5万元
(2)建筑工程费投标最高限价:413.41万元
(3)设备购置费投标最高限价:234.54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及设计履约能力,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3.1.1工程设计资质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1.2工程施工资质为: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3.2.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市政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截止之日状态为准));
3.2.2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2.3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以投标截止日当日的状态为准)
注:以上人员必须为企业合法在职员工,并提供近3个月(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六类人员除外,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供声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2.4施工其他人员:投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3〕2号)文件规定,以不低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数量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投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3.2.5财务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破产状态,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个年度,2022年度至2024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1年的无需提供)。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投标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含)单位,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牵头人须承接项目施工工作,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协议确定分工的,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下载时间为2025年08月14日00时00分至2025年08月21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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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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