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凯祥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分离机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连云港金凯祥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分离机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名称)已由上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金凯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连云港金凯祥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分离机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标段名称)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连云港金凯祥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分离机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砂石分离机每小时处理湿混凝土能力不小于40吨,砂石分离机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直至交付使用、培训、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相关内容(即交钥匙工程),具体详见项目需求。
2.2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3交货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完成所有产品供货、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2.4质保期:1年,自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算;货物及配件保质期内免费提供维修。
2.5最高投标限价: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2.6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设备用材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优质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的选择以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安全耐用的知名品牌为基本原则。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2.7履约验收: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价款的依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和财务信用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格式内容见招标文件)
3.3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不得存在的情形:
①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③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④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⑤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8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若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则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9投标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被列入连云港市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在名单内的单位及人员如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详见招标附表)
注:投标人需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8月04日至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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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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