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陆岛联动综合码头自航驳PHC桩运输服务(按根计费)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台州湾陆岛联动综合码头项目(项目名称)招标人为中交三航局宁波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自航驳PHC桩运输服务(按根计费)(船机设备名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序号 | 项 目 | 说 明 |
1 | 船机设备名称 | 2艘自航驳 |
2 | 包件划分 | 2个包件 |
3 | 计划交货期 | 2025年8月(暂定) |
4 | 工作内容 | 将PHC桩从宁波镇海小港中交三航宁波分预制厂运输到施工现场西廊岛(PHC桩倒运),每驳次驳船作业过程包括:①配合预制厂在镇海小港靠港落驳,②将PHC桩运输至西廊岛(约120海里),③配合PHC桩在西廊岛起驳,④驳船空载回镇海小港预制厂待下一驳落驳。(最后一驳次可直接在西廊岛退场)。 |
5 | 使用地点 | 参照工作内容 |
6 | 服务数量 | 每个包件300根直径φ1000PHC桩,总计600根。 |
7 | 设备能力 | 包件1:载重吨2000吨以下,有效长度≥60米,有效宽度≥11米(船总体宽度<15.80米)。 包件2:载重吨2500吨以下,有效长度>80米,有效宽度>10米(船总体宽度<15.80米),船舶需满足直径Φ1000、长70m的PHC桩落驳及运输要求,工装自备,并做好运输过程中桩的加固以及成品保护工作。并具有施工现场四锚定位功能。按照海事要求配备具有适任证书船员,满足招标方需求,报价时要求附上船舶甲板平面图。 |
8 | 人员要求 | 按海事要求配备具有适任证书的船员 |
9 | 运输方式 | 按根计费(装卸船配合、货物加固、海上运输、正常等待、报关、海事费、船员工资、劳务费、燃油费、淡水、机油、生活垃圾油污水处理费、船舶及人员保险、避风费、航道费、港务费、营运费、船舶修理费、管理费、调遣费、利润、风险、税金、夜航协调费、辅助材料费等为完成约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10 | 服务起止时间 | 暂定自2025年8月至2026年3月 |
11 | 供油方式 | 燃油、淡水由投标人负责 |
12 | 维修保养 | 投标人负责 |
13 | 其它要求 | PHC桩尺寸规格:直径1.0米,最大桩长70米。约600根(每个包件300根)。 关于船舶停滞:以船舶至镇海小港预制厂靠泊等待起算,直至到西廊道施工现场卸货完成止算,以上起止时间均应向招标方现场人员实时签认,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收取滞船费。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资质,/ 业绩,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2(具体数量)个包件投标,且最多允许中2个包件。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3.5投标人应符合国家对所在行业的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安全环保的相关要求。
3.6投标人存在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第二章3.4.4所列其他情况的,将予以扣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7 投标人为船舶出租单位的,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船舶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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