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667-251JIBEP2109/02)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
一、招标条件
本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30万元,招标人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
详见公告正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06-1209:00到2025-06-1917:00
获取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07-0315:00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07-0315:00
七、其他
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7月3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标段号:0667-251JIBEP2109/02
2.项目名称: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29.8万元
5.采购需求:2025年太湖水污染治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具体详见招标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8月-2026年6月
7.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8.行业划分:其他未列明行业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中任意一月份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中标后不接受分包、转包;
(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5)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9日,每天9: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现场领取
售价:1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截止时间:2025年7月3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5年7月3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每页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授权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以上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信用承诺书(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材料须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
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投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5.投标文件份数:一式伍份(正本一份、副本肆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副本”。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密封后递交,同时应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U盘,内含正本PDF格式扫描件):
注:邮件发送(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获取登记表。
联系人:董经理
电 话:18510658161
E-mail:1851065816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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