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丹东金山热电工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招标
一、招标条件
华电丹东金山热电二期1×660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金兴路10号。
2.2项目规模:1×660MW超超临界燃煤供热机组。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2025年9月至2027年6月(具体工期以实际为准)。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锅炉给水泵组-丹东二期1×660MW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CHDTDZ059/19-FJ-00101):华电丹东金山热电二期1×660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及其所有附属设备和附件等;含设备供货、运输(直至运抵项目现场)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锅炉给水泵组-丹东二期1×660MW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投运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必须具有至少2项600MW及以上等级燃煤发电机组锅炉给水泵设备的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
(2)加盖业主单位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性材料:业主单位提供的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第三方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或质量验收报告等。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5-2814:00到2025-06-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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