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铁塔能源广西分公司2025年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A-450001-20250121143140】),招标人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816.1134万元(含税)。预估采购1681台风冷汽车充电桩(含交流充电桩、直流一体式风冷充电桩、直流分体式风冷充电堆主机、直流分体式充电终端设备等)和29台液冷汽车充电桩(含直流分体式液冷充电堆主机和直流分体式充电终端设备等),各型号设备预估采购数量如下:
序号 | 类型 | 产品型号 | 预估采购数量 | 单位 |
1 | 交流充电桩 | 7kW交流桩(壁挂) | 450 | 台 |
2 | 7kW交流桩(立柱) | 1050 | 台 | |
3 | 直流一体式风冷充电桩 | 30KW单枪直流充电桩 | 4 | 台 |
4 | 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4 | 台 | |
5 | 8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4 | 台 | |
6 | 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8 | 台 | |
7 | 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12 | 台 | |
8 | 18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8 | 台 | |
9 | 24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12 | 台 | |
10 | 3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12 | 台 | |
11 | 3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14 | 台 | |
12 | 40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14 | 台 | |
13 | 直流分体式风冷充电堆 | 240kW充电堆主机 | 2 | 台 |
14 | 360kW充电堆主机 | 8 | 台 | |
15 | 480kW充电堆主机 | 14 | 台 | |
16 | 600kW充电堆主机 | 8 | 台 | |
17 | 720kW充电堆主机 | 8 | 台 | |
18 | 800kW充电堆主机 | 2 | 台 | |
19 | 960kW充电堆主机 | 1 | 台 | |
20 | 1000kW充电堆主机 | 1 | 台 | |
21 | 250A单枪终端 | 25 | 台 | |
22 | 250A双枪终端 | 10 | 台 | |
23 | 400A双枪终端 | 10 | 台 | |
24 | 液冷汽车充电桩 | 24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六) | 1 | 台 |
25 | 48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八) | 2 | 台 | |
26 | 48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 | 2 | 台 | |
27 | 60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二) | 1 | 台 | |
28 | 72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二) | 3 | 台 | |
29 | 600A液冷终端 | 2 | 台 | |
30 | 250A单枪终端 | 9 | 台 | |
31 | 250A双枪终端 | 9 | 台 | |
合计 | 1710 | / |
注:本项目为框架采购,最终结算以订单为准。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个月或中标人的结算金额达到其框架协议上限金额为止(以先到者为准)。如合同有效期届满,但合同标的未完全履行,买方与卖方达成一致后可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直至合同标的全部履行为止(但卖方对此有权利予以拒绝,卖方拒绝延期的,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标的停止履行,双方据实结算)
1.2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包(标包1为风冷汽车充电桩,标包2为液冷汽车充电桩),投标人可兼投多标包,不限投不限中。标包划分、中标人数量及份额如下:
序号 | 标包名称 | 中标人数量 | 中标份额 | 采购预算金额 (不含税,万元) | 采购预算金额 (含税,万元) | |
1 | 标包1-风冷汽车充电桩 | 2名 | 第一中标人 | 60% | 773.55 | 874.1115 |
第二中标人 | 40% | 515.70 | 582.741 | |||
2 | 标包2-液冷汽车充电桩 | 1名 | 中标人 | 100% | 317.93 | 359.2609 |
1.3交货期:招标人根据框架协议向供应商下发采购订单,供应商接收采购订单后【15】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提供该订单要求的全部货物。
1.4交货地点:广西区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1.5保修期:36个月,自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1.6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折扣报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为100%,投标人在不含税单价基准价的基础上统一进行折扣报价,如投标人的折扣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将被否决。各标包不含税单价基准价具体如下:
标包1-风冷汽车充电桩不含税单价基准价 | |||
序号 | 类型 | 产品型号 | 不含税单价基准价(元/台) |
1 | 交流充电桩 | 7kW交流桩(壁挂) | 1400 |
2 | 7kW交流桩(立柱) | 1500 | |
3 | 直流一体式风冷充电桩 | 30KW单枪直流充电桩 | 10100 |
4 | 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22500 | |
5 | 8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28800 | |
6 | 1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35600 | |
7 | 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42000 | |
8 | 18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44300 | |
9 | 24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54600 | |
10 | 32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64800 | |
11 | 3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78400 | |
12 | 400kW双枪直流充电桩 | 74800 | |
13 | 直流分体式风冷充电堆 | 240kW充电堆主机 | 71100 |
14 | 360kW充电堆主机 | 82900 | |
15 | 480kW充电堆主机 | 106900 | |
16 | 600kW充电堆主机 | 132300 | |
17 | 720kW充电堆主机 | 141300 | |
18 | 800kW充电堆主机 | 148600 | |
19 | 960kW充电堆主机 | 178700 | |
20 | 1000kW充电堆主机 | 182400 | |
21 | 250A单枪终端 | 11000 | |
22 | 250A双枪终端 | 14600 | |
23 | 400A双枪终端 | 15100 |
标包2-液冷汽车充电桩不含税单价基准价 | |||
序号 | 类型 | 产品型号 | 不含税单价基准价(元/台) |
1 | 液冷汽车充电桩 | 24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六) | 176600 |
2 | 48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八) | 232400 | |
3 | 48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 | 311300 | |
4 | 60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二) | 343900 | |
5 | 72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二) | 392200 | |
6 | 600A液冷终端 | 38100 | |
7 | 250A单枪终端 | 14900 | |
8 | 250A双枪终端 | 20500 |
2.投标人资格要求
各标包通用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2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有效的承诺函)。
2.3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产品,且均为全新原装正品(提供有效的原装正品承诺函)。
2.4投标人须承诺对广西铁塔开放接口协议,配合完成供货设备与“铁塔汽车充电平台”的连接。
2.5投标人须承诺如发生安全问题,经当地消防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产品问题时,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2.6投标人应提供针对本项目采购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投保承诺,承诺中标后针对本次采购产品提供有效的产品责任险保单,保险期应覆盖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采购产品承诺的保修期,保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2.7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不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提供有效的承诺函)。
2.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9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0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1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2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在上传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出现一致情况的。
注:具有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功能,可查看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的机器码等,以此判断是否存在串标现象。
(1)文件制作机器码是以电脑的MAC地址、硬盘号、CPU号、主板号以及工具标识号五大特征码经MD5加密组成,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直接认定为是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生成了文件。
(2)文件创建标识码为潜在投标人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文件制作工具所产生的一串GUID编码,用于标记该文件的唯一性,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可直接认定为是使用了同一份投标文件底稿生成了两份或以上的文件。
标包1-风冷汽车充电桩专用资格要求:
2.13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国内具备风冷汽车充电桩产品销售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须提供清晰的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内容页、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同时还需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
(2)业绩金额:以发票累计金额为准。
(3)合同签订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时间内,否则该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
(4)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互用;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已取得的业绩。
(5)对于业绩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评委有权不予认可该材料。
2.14产品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由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7KW交流桩、160kW双枪直流充电桩、480kW充电堆主机产品检测报告,且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
检测报告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上须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
(2)产品整体检测结论应为合格,检测报告须有检测机构盖章;
(3)检测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1月1日;
(4)同一检测产品的同一检测指标,若提供多份检测报告则以距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一份检测报告为准进行评审,其他检测报告不计列;若时间相同,则以检测指标较差的一份检测报告为准进行评审。
(5)检测报告原件备查。评委有权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其严重负面行为责任。
2.15本标包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1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列入【全国/广西】“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列为全国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级同类产品供应商黑名单且处于执行有效期内的。
注:需提供有效承诺函,如与承诺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
标包2-液冷汽车充电桩专用资格要求:
2.13投标产品的制造商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国内具备液冷汽车充电桩产品销售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须提供清晰的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内容页、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同时还需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
(2)业绩金额:以发票累计金额为准。
(3)合同签订日期须在2022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时间内,否则该合同的业绩不予认可。
(4)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的业绩不能互用;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已取得的业绩。
(5)对于业绩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评委有权不予认可该材料。
2.14产品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由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720KW液冷充电堆主机(一拖十二)产品检测报告,且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
检测报告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上须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
(2)产品整体检测结论应为合格,检测报告须有检测机构盖章;
(3)检测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1月1日;
(4)同一检测产品的同一检测指标,若提供多份检测报告则以距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的一份检测报告为准进行评审,其他检测报告不计列;若时间相同,则以检测指标较差的一份检测报告为准进行评审。
(5)检测报告原件备查。评委有权对检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其严重负面行为责任。
2.15本标包允许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设备制造商,需提供制造商声明函;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有效的销售授权函和制造商声明函。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允许一家代理,不同代理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投标的均被否决。如设备制造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同时投标,代理商投标无效。
2.1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列入【全国/广西】“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列为全国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级同类产品供应商黑名单且处于执行有效期内的。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注:需提供有效承诺函,如与承诺不符,其投标将被否决。。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月22日21时00分至2025年1月27日21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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